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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25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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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25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253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戚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91868542P。法定代表人:刘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亭,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玉,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0996551Y。法定代表人:胡柏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兴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皖0722民初2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存款9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毕晓山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柏小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钱婉珍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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