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渝、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59号案件名称
张秋渝、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秋渝;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张秋渝,男,199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秋渝与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2021年6月10日,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50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至5月工资7193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社会保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单位核定为准)”。因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需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终结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50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881号 下一篇 新疆竞业工贸有限公司、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恢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