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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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881号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刘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881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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