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君、刘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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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703号案件名称
王艳君、刘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艳君;刘庆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君,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云,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春,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艳君因与被上诉人刘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艳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上诉人王艳君已预交,由上诉人王艳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天颖审 判 员 郭慧峰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建华书 记 员 李 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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