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洁园、沈阳得栗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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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013号案件名称
单洁园、沈阳得栗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单洁园;沈阳得栗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013号原告:单洁园,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得栗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马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宝东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单洁园与被告沈阳得栗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洁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单洁园负担。审 判 员 李雪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林少平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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