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胜吉、蔡路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桂1322刑初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322刑初207号案件名称
韦胜吉、蔡路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州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韦胜吉;蔡路双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2刑初207号被告人韦胜吉、蔡路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桂13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特此增补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正数第十行“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增补为“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原判决书中第四页正文正数第五行“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增补为“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裁定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凤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德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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