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4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494号案件名称
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海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494号 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2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68387G。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俊,该公司职工。被告:曹海波,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曹海波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赵丽苹书 记 员 耿盼盼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永跃职务侵占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68号 下一篇 周远兴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2执保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