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跃职务侵占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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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068号案件名称
李永跃职务侵占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永跃案件缘由
职务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068号罪犯李永跃,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葫南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葫刑二终字第00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2016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永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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