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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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813号案件名称
蔡玉、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蔡玉;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813号申请执行人:蔡玉,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西715号北斗星城3-C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8M7X5R。法定代表人:杨云岗。被执行人: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1号(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文化创意及科技产业办公区)D07-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KYDH1A。法定代表人:胡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玉与被执行人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价值37371.6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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