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计骏翔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02执12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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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02执1252号之二案件名称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计骏翔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计骏翔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02执1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新澳花园7栋A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PUM7B73(1-1)。法定代表人:王泳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计骏翔,男,汉族,1996年0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计骏翔追偿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7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刘永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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