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山、衣凤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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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1123号案件名称
杨景山、衣凤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景山;衣凤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1123号申请执行人:杨景山,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衣凤军,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已故)。申请执行人杨景山与被执行人衣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庄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景山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欠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3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山与被执行人衣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3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衣凤军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管委会职工委房屋一处(面积30.11㎡,房权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83执恢1123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晓龙执行员 范佳祥执行员 于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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