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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与张喜军、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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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81号
  •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与张喜军、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张喜军;王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1号原告: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        经营者:路俊英,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榆树市于家乡中山村6组。        被告:张喜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伟,女,汉族,56岁,现住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与被告张喜军、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立勋审判员    李国钊审判员    苏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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