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与张喜军、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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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81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与张喜军、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张喜军;王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81号原告: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 经营者:路俊英,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榆树市于家乡中山村6组。 被告:张喜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伟,女,汉族,56岁,现住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与被告张喜军、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榆树市于家镇方圆饲料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立勋审判员 李国钊审判员 苏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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