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翟平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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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851号案件名称
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翟平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翟平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851号原告: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甘坪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何应培,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培生,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翟平辉,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益阳沅江市人,住益阳沅江市。原告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95元,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湖南胜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腾飞书 记 员 杨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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