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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唐永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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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3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唐永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会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唐永俊;张秀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法定代表人:王中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永俊,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凤,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永俊、张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永俊、张秀凤达成相关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5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杨 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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