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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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333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333号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4070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65年2月10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缴费,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修建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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