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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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韩丽华,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进,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人韩丽华与被申请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辽0604民初14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韩丽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进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及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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