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程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3民初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937号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程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程航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3民初937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负责人:徐振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时雨,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秦楚,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航,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程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秦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航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永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偿款190365.33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的标准,自原告理赔款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网络投融资平台先后向李爱君、赵小莲等人共借款20万元,借款还款方式均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当日支付至被告账户中。被告在原告处就上述借款均投保了“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上述借款的出借人,被保险人还款到期日未能得到本息清偿由原告赔付保险金211076.36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共211076.36元。原告理赔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711.03元。被告程航没有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9年3月8日,被告通过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分别与竺玉芬、李爱君、徐秋明、俞荣、赵小莲5人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62日,借款年利率5.5%。二、同日,为此笔借款,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永安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5530.54元和105545.82元,合计211076.36元。三、借款到期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3月7日偿还700元,于2020年3月21日偿还0.03元,于2020年8月29日偿还10元,于2021年2月1日偿还10001元,于2021年2月3日偿还10000元,合计20711.03元。四、由于被告对借款未清偿完毕,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竺玉芬、李爱君、徐秋明、俞荣、赵小莲支付保险金共211076.3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导致原告为此支付理赔款。原告支付理赔款后,依法在其支付理赔款限额内取得对被告代为求偿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90365.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以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8月4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金赔款190365.3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办法:本金190365.33元,自2021年8月4日算至此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4.34元,减半收取2212.17元,财产保全费1555元,合计3767.17元,由被告程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来雨莹1、如需向本院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款项,本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号:80×××06支付款项时请务必备注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斌、尼付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718号 下一篇 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42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