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张振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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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335号案件名称
刘婷、张振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婷;张振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335号申请人:刘婷,女,199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申请人:张振涛,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24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产生纠纷,申请人提交初步证据和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振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4248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间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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