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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与石中秀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特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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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特1086号
  • 案件名称

    周兰与石中秀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兰;石中秀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1民特1086号 申请人:周兰,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玉,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石中秀,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代理人:周俊才(系石中秀之子),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周兰要求宣告石中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21年2月11日18时25分许,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北段站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失特重型、骨盆骨折、双肺挫伤、应激性溃疡等。被申请人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石中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周兰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兰与被申请人石中秀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石中秀2021年2月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言语障碍、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疝等。后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石中秀精神状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重度痴呆),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石中秀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失严重,经鉴定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周兰作为被申请人石中秀的女儿,愿意担任其监护人,故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石中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石中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兰为石中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彭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龚朝菊书    记    员      何  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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