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金枝、李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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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283号案件名称
简金枝、李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简金枝;李宁宁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283号原告:简金枝,女,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李宁宁,女,1993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简金枝诉被告李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金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金枝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为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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