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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金枝、李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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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283号
  • 案件名称

    简金枝、李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简金枝;李宁宁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283号原告:简金枝,女,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李宁宁,女,1993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简金枝诉被告李宁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金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金枝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开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为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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