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冰、曹绪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3民初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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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32号案件名称
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冰、曹绪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冰;曹绪芹;关书武;赵会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3民初2532号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昆,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关冰,男,1977年10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曹绪芹,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现住舒兰市。被告:关书武,男,1953年1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赵会荣,女,1955年6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关冰、曹绪芹、关书武、赵会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冰、曹绪芹、关书武、赵会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关冰、曹绪芹偿还原告代其向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1749.01元,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书武、赵会荣为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如被告钱币给付不能,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被告将流转给原告的XX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1.411公顷挂牌流转,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关冰、曹绪芹于2019年12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30000元,原告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被告以舒兰市溪河镇四家子村三社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号:XXX号)进行反担保,并签署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被告关书武、赵会荣也签了字,在溪河镇经济管理站做了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原告向银行出局了《承诺函》,银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规定时限偿还贷款,原告基于担保责任于2021年1月12日代被告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31749.01元。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就这笔代偿款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依法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关冰、曹绪芹偿还该代偿款,被告关书武、赵会荣为此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按年利率15%偿还2021年1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的代偿款利息,如被告钱币给付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将被告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流转,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给原告。被告关冰、曹绪芹、关书武、赵会荣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关冰、曹绪芹系夫妻,被告关书武、赵会荣系关冰的父母。关冰、曹绪芹于2019年12月4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家庭1.411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如果乙方(指原告)代偿了借款,从乙方代偿借款之日起至乙方获得竞价款之日止,乙方有权从竞价款中扣除利息,利息标准按年利率15%执行。同时,土地共有人关书武、赵会荣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2月4日,被告关冰、曹绪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溪河支行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3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三年,年利率15%,原告为此笔贷款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将与其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关冰、曹绪芹未能偿还,关书武、赵会荣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代偿31749.0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达成信贷意向通知书、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备案回执、土地经营情况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关冰、曹绪芹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其行为合法有效。关冰、曹绪芹在取得银行贷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代为履行了给付义务,基于此,原告即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关冰、曹绪芹偿还代偿款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关书武、赵会荣对贷款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在保证期限内,故对原告要求关书武、赵会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冰、曹绪芹给付原告代偿款31749.01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关书武、赵会荣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对被告0445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1.411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征集承包人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地块代码、面积、四至:①XXX,2.09亩,东至关丽杰、南至关丽杰、西至道路、北至关书武;②XXX,1.85亩,东至关书武、南至关百玲、西至关书武、北至赵锁民;③XXX,6.78亩,东至赵福臣、南至赵振军、西至赵振军、北至道路;④2202831022050900106,0.71亩,东至关海超、南至关海超、西至刘鹏飞、北至道路;⑤XXX,4.30亩,东至王俊山、南至道路、西至刘鹏飞、北至刘鹏飞;⑥XXX,5.44亩,东至刘鹏飞、南至于广青、西至于广青、北至道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姿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秀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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