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延斌、张东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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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440号案件名称
石延斌、张东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延斌;张东兴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石延斌,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张东兴,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延斌与被执行人张东兴农机作业服务合同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新4223民特111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通过银行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兴名下有账户无存款,对被执行人张东兴银行卡采取限制措施,被执行人张东兴在互联网账户也已被采取限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兴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因系人身险无法处置。 二、在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东兴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被执行人给付4468元,未给付15532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吾拉勒太乌鲁拜克审判员 赵志莲审判员 徐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向伟书记员 哈依尔古丽阿德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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