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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飞、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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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6616号
  • 案件名称

    王友飞、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友飞;曹宣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6616号原告:王友飞,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曹宣勇,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原告王友飞与被告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友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飞以其与被告曹宣勇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友飞负担。审 判 员  魏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 凤书 记 员  万祉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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