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飞、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6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6616号案件名称
王友飞、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友飞;曹宣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6616号原告:王友飞,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曹宣勇,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原告王友飞与被告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友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飞以其与被告曹宣勇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友飞负担。审 判 员 魏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 凤书 记 员 万祉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建华、王昆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695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袁延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