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兴城市盛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1402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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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1402执1073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兴城市盛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兴城市盛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孙淼;张佳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4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负责人:李春新。被执行人:兴城市盛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东辛庄镇东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353543377Y。法定代表人:孙一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淼,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佳宇,男,汉族,1997年3月5日生,,住所地兴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连山公证处(2020)辽葫连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与被执行人兴城市盛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孙淼、张佳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35648.01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0年8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同年8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8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于同年9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暂时无法处分。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吴兴琦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晶晶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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