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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初、湘潭县梅林镇金洲空心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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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220号
  • 案件名称

    周友初、湘潭县梅林镇金洲空心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友初;湘潭县梅林镇金洲空心机砖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周友初,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湘潭县梅林镇金洲空心机砖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县梅林镇飞龙村。经营者:余建华(已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友初与被执行人湘潭县金洲空心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需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处置期限尚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民特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鹏代理书记员  尹思莜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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