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赵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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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586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赵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赵忠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586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住所地:庄河市街道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7781Y。负责人:刘大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庚,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庄河市。被告:赵忠斌,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与被告赵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开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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