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魏立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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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623号之二案件名称
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魏立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魏立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石屑斗107号。 经营者:王赟玉,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路家景星城26幢1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严旭辉,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立汉,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魏立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魏立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建福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О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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