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恋、刘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7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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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70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恋、刘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陈恋;刘敏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704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恋,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刘敏,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103刑初9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移送执行陈恋、刘敏上缴罚金,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恋、刘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及2021年9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敏名下有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东塘支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恋、刘敏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陈恋、刘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陈恋、刘敏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陈恋、刘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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