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穆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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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173号案件名称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穆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穆秀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173号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双兴路瀚新花园小区14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44339955Y。法定代表人:刘艳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云,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秀玲,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穆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穆秀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欢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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