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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莲、吴海涛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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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873号
  • 案件名称

    林春莲、吴海涛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林春莲;吴海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873号申请人:林春莲,女。被执行人:吴海涛,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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