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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春、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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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684号
  • 案件名称

    王晓春、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晓春;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84号申请人:王晓春,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苗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王晓春诉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王晓春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7,135.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7,135.35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言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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