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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军、杜海波等吴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6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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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6执528号
  • 案件名称

    吴传军、杜海波等吴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传军;杜海波;吴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6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吴传军,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杜海波,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吴媚,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吴传军申请执行杜海波与吴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吴传军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7935.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被执行人杜海波于2020年12月14日住院15天,主要诊断肝硬化失代偿期;2020年12月31日住院26天,主要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021年7月8日住院14天,主要诊断慢加急性肝衰竭。2021年7月8日我院依法查封杜海波和吴媚共同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幸福路3号2栋14层2单元1401室,该房产现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2021年9月8日二人登记离婚,主要约定该房产归吴媚一人独有。2021年9月17日吴媚提出由我院处理该房产,鉴于杜海波重病,如处理该房产后其无处可住,为避免引发社会矛盾,该房产暂不宜处理。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惩戒措施。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18日,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仅有5868.35元存款已划拨支付申请人后对其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6执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哈希巴托审判员    热迪力·艾买尔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文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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