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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7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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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7241号
  • 案件名称

    宋江伟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江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7241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0号。被执行人宋江伟,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宋江伟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21)京0111刑初7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宋江伟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止日2022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5000.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永良审判员  贾会颖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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