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与程同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737号案件名称
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与程同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程同兴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737号 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598号1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609D010U。经营者:黄家福,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程同兴,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与程同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42元,减半收取744.71元,由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负担。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通知书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058-1号 下一篇 西安天谱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润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3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