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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与程同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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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737号
  • 案件名称

    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与程同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程同兴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737号 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598号1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609D010U。经营者:黄家福,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程同兴,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与程同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42元,减半收取744.71元,由原告梁平区家福鑫源保健店负担。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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