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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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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51号
  • 案件名称

    王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良(王波之夫),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负责人:祖宏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熇,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波上诉称,该案涉《贷款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应当向对方充分提醒、告知后方能依法适用。在本案中,银行并未履行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因此该管辖协议的约定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个人一手住房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格式条款已经合同签订双方书面选择,为有效的格式合同条款。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管辖条款。原审法院作为合同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所在地法院,属合同管辖条款约定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辰熙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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