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清芳、姜春雷等翟江花、姜长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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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1098号案件名称
余清芳、姜春雷等翟江花、姜长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余清芳;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余清芳,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姜春雷,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翟江花,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姜长岭,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余清芳与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清芳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向申请执行人余清芳支付案款133,261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8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5月1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5月1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名下车辆,反馈被执行人翟江花无车辆,姜春雷名下×××已查封,姜长岭名下×××、×××均已查封; 2021年6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6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名下无农机; 2021年6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6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清芳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余清芳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余清芳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春雷、翟江花、姜长岭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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