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春、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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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413号案件名称
赵桂春、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桂春;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春,女,住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法定代表人:胡先茂,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桂春与被执行人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执 行 员 闫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晓辉书 记 员 张笑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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