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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敏、孙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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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07号
  • 案件名称

    王艳敏、孙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艳敏、孙霞、孙敏、孙华、娄殿波、郝秀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407号王艳敏、孙霞、孙敏、孙华、娄殿波、郝秀雅:申请执行人王艳敏与被执行人孙霞、孙敏、孙华、娄殿波、郝秀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五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将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辽丹房权证振安区字第××号,原房屋所有权人:孙福仁)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艳敏名下。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艳敏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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