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8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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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8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梦、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梦;杜宁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804号之一原告:李梦,女,1994年*月*日生,住肃宁县。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灵寿县。李梦与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慧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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