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连英、慈元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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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069号案件名称
邢连英、慈元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邢连英;慈元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邢连英,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慈元杰,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邢连英与被执行人慈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两个工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1月12日、2022年5月24日),因上述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过少,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上述财产如需续封应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逾期未续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6526号民事调解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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