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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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602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素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602号原告: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7号楼3层附9号。法定代表人: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素兰,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睿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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