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邱才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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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728号案件名称
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邱才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邱才喜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728号 原告: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逍遥广场1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572104286T。法定代表人:肖光员,系该公司经营者。被告:邱才喜,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才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溪县祥瑞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李 伟书 记 员 李雅真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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