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9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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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936号之二案件名称
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936号之二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7164444915,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大治一沟)。法定代表人:冯振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秀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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