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贵、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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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财保49号案件名称
孙海贵、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海贵;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49号申请人:孙海贵,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委托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569283656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孔繁盛申请人孙海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豫G×××××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孙海贵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300000元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豫G×××××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孙海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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