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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与杜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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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46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与杜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杜国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469号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玲。        被告杜国君,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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