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云与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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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643号案件名称
王飞云与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飞云;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643号原告:王飞云,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二期环宇路商铺2-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TCW6R79。经营者:陈雪生,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涟,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店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王飞云与被告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飞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云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飞云负担。审 判 员 吴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董淑敏书 记 员 范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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