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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云与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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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643号
  • 案件名称

    王飞云与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飞云;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643号原告:王飞云,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二期环宇路商铺2-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TCW6R79。经营者:陈雪生,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涟,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店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王飞云与被告清河区四季优品食品超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飞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云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飞云负担。审 判 员  吴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董淑敏书 记 员  范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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