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地支行、邓玉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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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604号案件名称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地支行、邓玉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地支行;邓玉阁;赵凤香;辽宁金洋光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地支行,住平山区解放南路62号。被执行人:邓玉阁,男性,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区;被执行人:赵凤香,女性,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区;被执行人:辽宁金洋光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504692698605C,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1-17号。法定代表人:邓玉阁。本院在执行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地支行与邓玉阁、赵凤香、辽宁金洋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证券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姜 辉审判员 :杨洪远审判员 :朱亚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 滕 湃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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