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保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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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保3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保311号之一申请人: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钢材大市场C栋南29-34号。法定代表人:朱春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220号。法定代表人:胡钢锋。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0602执保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岳阳臻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冰峰人民陪审员 谭军觉人民陪审员 何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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