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盛与蒋立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8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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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民申12号案件名称
李华盛与蒋立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华盛;蒋立艳;殷春梅;王云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8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华盛,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云飞,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殷春梅,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立艳,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审原告王云飞、殷春梅与原审被告李华盛、蒋立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7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华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华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宋英伟审 判 员 王世营审 判 员 李慧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沈 滨书 记 员 郑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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