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壹团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永廉等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光、王国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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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异184号案件名称
库尔勒壹团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永廉等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光、王国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库尔勒壹团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永廉;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光;王国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库尔勒壹团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成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亚,该公司会计。 申请执行人:白永廉,男,汉族,1952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白三虎,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白永廉侄子。 被执行人: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光,男,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世光,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王国光,男,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永廉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壹团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壹团红公司)、库车杰丰果业有限公司(简称杰丰果业公司)、王世光、王国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壹团红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壹团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壹团红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壹团红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敖登高娃审判员 王俊莲审判员 蒋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浩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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